镭速文件传输为华强动漫跨国传输提供高速传输解决方案,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是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旗下的一家从事原创动画设计、动画影片制作的专业公司。公司以自有知识产权的旅游产品为开发背景,以2D、3D、手偶系列剧、卡通形象设计、卡通娱乐节目为主要开发内容,以电视台、电影院、主题公园、网络、DVD音像制品为市场开拓平台,致力于打造一个中国顶尖、世界一流的原创动漫品牌——方特卡通。
华强动漫,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其作品覆盖至美国、俄罗斯、意大利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华强动漫合作伙伴遍及全球各地,业务协作涉及海量制作素材跨国传输,普通的传输工具传输速度缓慢、易中断、安全性、完整性无保障。
镭速传输通过镭速传输自主研发的raysync超高速数据传输引擎,提升了华强制作部门高速收发影视文件工作效率,为华强业务全球化、文化世界化进程助力。
镭速传输支持万兆大带宽,高性能传输明显缩短影视资料制作周期;
多维度传输方式全面确保华强制作素材高速、完整、安全传输;
内置TLS+AES-256加密技术为企业数据安全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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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在不断帮助企业客户应对了各种IT挑战中,我们发现对于跨国文件传输这个问题,一直是许多企业IT部门的心结。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只是跨国文件传输的一部分,还有更多要考虑的因素困扰着一些大型企业、集团。
作为企业文件传输的头部品牌,镭速传输根据长期的文件传输软件服务经验以及最近几次与企业客户的需求探讨,总结以下5点提示,希望在考虑解决跨国文件传输这个问题上,未来企业考虑的更加全面。
1. 熟悉企业系统
对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来说,机构分支、合作伙伴遍及全球各地,企业运用的业务系统众多。选择MFT解决方案时,对系统兼容性方面要做一个考察重点,直接影响到协作办公的效率。以金融机构为例,他们在安全方面的把控会相当严格,一般软件与企业的自身系统经常会出现无法兼容,异地登入访问异常的情况。如果遇上这些情况,MFT该如何解决?
2. 保证传输的稳定性
远距离传输有一个通病——网络时延较大,丢包率高,超远距离的跨国传输更是将这些问题放大了。如何降低跨国网络对传输的影响,是保证传输的稳定性的关键。如果采用TCP传输,需要去修改TCP的拥塞算法,同时对硬件系统也是一种考验;如果采用的是UDP传输,就是对设计者的技术考验。
3. 了解文件的限制
传统的FTP对大文件的传输能力有明显缺陷,这是由于FTP自身传输能力的限制。在选择MFT解决方案时,是否会对文件大小和文件数量限制也要纳入考虑范围内。在这方面,镭速传输是通过在优化IO读写能力,智能压缩,多文件并发传输等多方面进行升级设计,来满足大文件和海量小文件的极速传输需求,企业可以将其作为选择MFT解决方案的一个参考。
4. 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跨国传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许多未知的因素影响,出现传输中断、传输错误的情况。如果因为选择不完善的文件传输解决方案导致数据泄露、业务损失,那对企业或是公司都是难以接受的。如何保障数据正确、完整地传输到目标地,确保源文件和目标文件100%一致也是企业选择MFT解决方案考虑的重点。这里重点考察MFT的校验机制、断点续传、错误重传方面的技术水平。
5. 成熟的技术支持
无论是有哪方面的文件传输需求,企业对服务商的技术水平的重视程度绝不亚于传输效率。完善的MFT解决方案需要一个成熟的技术团队作支持——传输技术有基础,文件安全有保障。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服务商进行深入交流,寻找适合您的最佳解决方案。
将在未来几天发布更多有关文件传输方面的热点话题,但如果现在您有问题或需要帮助可以进入镭速传输官网寻找相对于的解决方案,或者直接联系我们,让专业的技术人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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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相关问题,根据2016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个人信息控制器向境外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将信息类型、目的、接收主体的信息以及保存期限等告知数据主体,并从数据主体处取得电子邮件。违反本法规定,个人信息管理人员不得订立跨国界转让个人信息的合同。
加强数据管理和保护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信用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法》等法律对一般个人信息保护、信息通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金融领域信息管理等作了规定。
各相关领域立法补充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在新技术新业务方面,2015 年3 月制定的《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 要求云服务提供者在发生侵害事故、用户信息泄露、服务中断的事件时,应即时通知用户。在电子政务方面,《电子政府法》明确政府部门建立保障信息通信网络、行政信息等安全性与稳定性措施。在信息化推进方面,《国家信息化基本法》规定了保障信息使用安全和可靠性相关要求。在工业技术方面,《工业技术泄露预防与保护等相关法》 对工业技术的防止泄露与管理、工业技术保护基础设施的建立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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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相关问题,根据2016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个人信息控制器向境外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将信息类型、目的、接收主体的信息以及保存期限等告知数据主体,并从数据主体处取得电子邮件。违反本法规定,个人信息管理人员不得订立跨国界转让个人信息的合同。
在数据监管日益趋严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在不同法域间统筹搭建合规体系?
1、指定某人或某团队负责数据合规;
2、数据盘点梳理,如企业名称、代表人及数据保护官(如有)、数据主体类型、数据类型、处理目的、数据处理者及控制者名称、跨境文件传输等;
3、准备任务清单,在清单中明确具体事项、依据以及目的,如制定、更新一系列与合规有关的隐私政策、数据处理协议、数据跨境协议、跨国文件传输协议;
4、基于商业目标、执法风险和合规难度确定任务优先级;
5、对IT、信息安全、商务、法务、外部咨询机构进行分工、协作;
6、确定执行任务清单,明确相关任务执行人以及执行期限;
7、合规项目管控及预算。
中国数据跨境传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基于法律层面的网络安全法,行政法规层面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修改稿)》和国家标准层面的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网络安全法》第 37 条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7 年 5 月 19 号《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修改稿)》在有限范围内发布。
这是中国网络安全法律的一个跟进措施,有关于整个中国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对比《网络安全法》,该立法草案给出了更详细的流程来评估数据是否可以传输到国外。而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重点针对数据安全评估的流程以及要点进行了规范性指导,将为数据出境安全带来奠定基础。笔者工作在医疗健康领域,根据上述定义和行业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指南提出了各行业 重要数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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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的问题,澳大利亚1988年《隐私法》规定了跨境披露个人信息的隐私原则:
实体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海外收件人不会违反澳大利亚隐私原则。其原则上对于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并不禁止,但《个人控制的电子健康记录法》(PCEHR)对于可识别的健康数据的跨境传输给予了相应的限制。
1988年的《隐私法》和《澳大利亚隐私原则》对组织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澳大利亚隐私权原则》限制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直接营销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对敏感信息有更高的保护标准,其中包括种族或民族血统、宗教或哲学信仰、政见、政党、贸易协会、工会会员身份、性行为、偏好、犯罪记录、健康信息(包括预测数据)和生物特征数据。
此前对《隐私法》进行的修订意味着,从2018年2月起,当数据泄露有可能对涉及其私人信息的个人造成严重损害时,要求受监管的所有实体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和隐私专员。
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实体必须进行快速评估,以确定对个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性。对个人的严重损害可能包括严重的身体、心理、情感、财务或声誉损害。如发现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有关机构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及私隐专员。
私隐专员的权力包括额外的调查及审核权力,以及作出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定及登记具有约束力的私隐守则,以及在联邦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目前,澳大利亚很少有直接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但是,1999年的《电子交易法》中包含了促进企业和社区对使用电子交易信心的条款。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程序,以确保将条款纳入在线合同的确定性,以及需要作出明确声明接受方同意他们的协议。各方可能会通过点击“我同意”遵守在线合同中的条款。在接受条款之前,接受方可以看到并访问这些条款。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增长,组织对社交媒体传播渠道的利用也在增加。毫无疑问,澳大利亚的法律将继续演变,以管理社交媒体的商业使用。
法院近期裁定,如果第三方在其社交媒体页面上发布的评论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律或广告标准,公司可能要对这些评论负责。因此,各机构必须经常监控其社交媒体页面,积极删除第三方发布的任何诽谤、误导性或侮辱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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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日本2003年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于2015年9月进行了修改,并于2017年5月生效。新《保护法》包含了关于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的重要规定,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PIPC”)作为独立监管机构,制定向境外传输数据的规则和指南。
PIPC指南给出了《保护法》规定的“第三方”的具体实例;其中包括,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同系子公司或者同一集团下属各公司之间的个人数据交换;或者,特许经营组织的总部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个人数据交换。
根据2017年5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业者将个人数据提供给处于外国(指处于本国之域外的国家或地区)应当事先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除非是被认为在保护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上处于与日本同等水平的、已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在向位于外国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需要事先获得数据主体对该提供行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数据主体的同意是数据传输的前提。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第24条规定,第三方不包括以下接收方:该接收方已经建立起必要的机制,使其能够持续采取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与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根据PIPC规则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具有同等水平。此外,如果PIPC认可某些国家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建立了与日本具有同等标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那么第24条也不适用于这些国家。因此必须注意,日本的《保护法》设定了个人同意的例外情形,适用于那些拥有同等保护水平的国家和确保遵守PIPC规则所设标准的接收方。
PIPC公开征求意见后于2017年12月公布了具有与日本法律制度“同等”保护水平的第三国列表草案。根据条款草案,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或其下属机构规定了同等的法律或其他规则;
2.设立了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同等的独立监管机构以及配套机制,以实施必要和适当的监管;
3.基于对于个人信息利用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共同理念而与日本达成合作;
4.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互相保障数据的顺畅流动,对个人数据的国际传输施加的限制不得超越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范围;
5.按照第24条规定确定的外国列表,能够为日本的产业创新、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以及实现国民的富裕生活做出贡献。
讨论跨国文件传输问题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数据传输的规则尚未尘埃落定,而是随着数据的全球流动而变动不居。
探讨数据传输规则时,应当将多个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具体包括:人权、商业贸易、安全措施,可能还包括政治意志。日本最近的贸易谈判可能也可以据此进行归类。TPP/CPTPP看起来对数据流动更为宽容,而“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可能更多从基本权利角度来考虑数据保护。
日本的新《保护法》在2017年5月刚刚生效,目前还没有国家被认定为是具有同等保护水平的国家。现阶段,对数据传输问题得出任何定论都为时尚早。但是可以确信,中日两国存在紧密联系,我们应当互相深入了解彼此的数据传输法律框架,并就制度基础探寻并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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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加坡数据个人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相关问题,《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是一项用于在新加坡保护个人数据的法案,其中包括在国际间传输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以进行处理的情况。PDPA 会监管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和保护情况。
新加波的数据保护一直走在亚洲的前沿,其对于数据本地化没有明确的要求,2012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做了相应限制,一般情况数据禁止跨境传输,除非接收国可以提供充分性保护,与GDPR类似。此外符合以下情形的也可进行数据跨境传输:
1、集体企业规则;
2、数据主体同意;
3、履行合同义务必要;
4、关乎生命、健康的重大情形;
5、公开的个人数据;
6、数据中转。
个人数据是指可以从该数据中识别出的个人的数据,无论该数据是否正确;或来自该组织有权访问或可能访问的数据和其他信息。新加坡的个人数据受《 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保护。
PDPA制定了一项数据保护法律,其中包括管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公开和护理的各种规则。它承认个人保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包括访问和更正的权利,以及组织出于合法和合理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需求。
PDPA规定了建立国家禁止呼叫(DNC)注册中心。DNC注册中心允许个人注册其新加坡电话号码,以选择不接收市场营销电话,移动短信(例如SMS或MMS)以及组织的传真。
《个人数据保护法》如何运作?
PDPA将通过补充特定行业的立法和法规框架来确保整个经济中个人数据的基线保护标准。这意味着组织在处理其拥有的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PDPA以及适用于其所属特定行业的普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PDPA考虑以下概念:
同意–组织只能在个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某些例外);
目的–组织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并且前提是它们已将收集,使用或披露的目的告知个人;
合理性–组织只能在给定的情况下出于合理的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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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度数据个人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相关问题,先说一下印度吧,印度面积位列世界第七,印度人口众多,位列世界第二,截至2019年7月印度拥有人口13.6亿,仅次中国人口的14亿,人口增长速度大于中国人口增长速度,是亚洲第二大也是南亚最大的国家。印度也是世界第三大(购买力平价/PPP)经济体。
再来说一下印度的数据存储本地化
《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草案要求,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须在境内留有副本,每个数据受托人应确保在印度境内服务器或数据中心存储至少一份个人数据的服务副本;并且关键个人数据必须在位于印度的服务器或数据中心中处理;而对个人敏感数据的要求则更加严格。由于印度对个人数据进行了三级分类,每一类型的个人数据对应不同等级的保护限制,相比于俄罗斯的本地化政策显得相对友好,但仍然引起国际各界的不满,其中欧盟就对此提出了“抗议”。
允许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的情形:
1、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合同条款或者集团规则;
2、政府批准的白名单;
3、经数据保护局权宜批准;
4、数据主体同意;
5、特定个人敏感数据经数据主体明确同意。
虽然现在印度有关数据跨境和跨国文件传输的规定只是草案,但可以感觉到其监管力度会不断加大,企业应当提前做相应的合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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